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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逾期未还,不良征信记录能否撤销?

来源:中新网福建 发布时间:2023-04-07 16:58:00


(资料图)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7日电(张颖)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陈先生在2010年时经其朋友介绍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该信用卡办理后一直由其妻子使用,而双方已于2020年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陈先生欲办理贷款业务,经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方才知悉前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因存在15次逾期还款记录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陈先生称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信用卡申领材料上的个人信息均由业务员代为填写,且留存的申领人电话为其妻子的电话号码,其仅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认为银行未严格审查核发信用卡是否为本人使用,致其信用卡被冒用并发生逾期还款行为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故陈先生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卡行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卡行在审查核发信用卡及上报不良征信记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无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核实信用卡申领人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相反,陈先生作为信用卡申领人在申领材料上签字应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且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发卡行在审查核发信用卡过程中并无过错。陈先生在收到银行核发的信用卡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即便存在信用卡由前妻使用的情况,本案信用卡交易大部分发生在其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异常交易记录,陈先生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银行向陈先生提交的申领资料上填报的电话号码发送账单及催收信息,已依约履行通知及催收义务。案涉信用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确实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银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如实报送持卡人的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并不存在信息报送有误的情况,亦未损害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在履行通知、催收及报送个人信用数据的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陈先生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应如实披露个人信息,特别涉及履约通知事项如个人手机号码、住址信息等个人信息,以保证能及时接收银行通知。要妥善管理使用本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切勿出租或转借信用卡,若遇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处理等,否则不仅可能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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