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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京某公司通过一家物流公司运送货物,在填写运输单据时,未在保价一栏打勾。没想到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弄丢两件货物,南京公司认为其应按照2.8万元的原价进行全额赔偿。但物流公司认为该商品没有保价,只愿赔偿3倍运费,即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关于保价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应当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最终,考虑到双方还有其他业务往来,法官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调解了结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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